人民日报评论:网络抢票 “中间商赚差价”合法吗?
2019-12-18 青野鸿蒙
又到一年春运时。一张张小小的车票,是千万归乡人的牵挂。2020年春运的火车票已正式开售,这场世界最大规模人口迁徙的背后,是为了买到热门车次火车票的“抢票大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通宵排队的现象早已一去不复返,购票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孕育了各式各样的抢票形态,也滋生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今天,咱们来聊聊网络抢票这个话题。
前不久,有关倒卖车票罪的庭审直播,以争议的姿态进入人们的视野。一名江西青年刘某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买935个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通过抢票软件,收取佣金替人抢票3700余张,个人获利30余万元。二审中,诉辨双方围绕刘某的行为究竟是“倒卖”还是“代购”、利用抢票软件购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焦点展开辩论。最终,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尽管该案还未宣判,尚需等待结果,但人们通过这场诉辨,知晓了什么是倒卖车票罪,即根据刑法规定,“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知晓了什么条件下构成“情节严重”,即根据1999年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认定的标准是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从这个意义而言,这场庭审无异于一场普法公开课。事实上,2006年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布108起由基层法院判决的倒卖车票刑事案件。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以来,共计判决103起。这些案件都在警醒我们,任何人都必须办事循法,法律面前没有侥幸。
然而,真正引发舆论关注的是一个疑惑:同样是收取佣金的抢票行为,携程等第三方网络代购车票平台以加速包等形式的收费抢票是不是也构成违法?关于这个问题,检察院提供了关于携程等第三方平台经营范围包含票务经营行为的证明,并且,刘某举报携程网、飞猪网、微信、高铁管家等抢票软件后,公安机关回复是查实无据。但这样的回复,并未消除争议。从早前的“好友助力”、购买“加速包”,到后来的购买会员提供抢票服务、购买“保险套餐”提高抢票成功率……面对巨大的抢票市场,第三方平台花样不断翻新,使得争议不止,难有定论。可以说,一系列新变化新特点,导致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作出细化规定和相应调整。
高铁网从“四纵四横”向“八纵八横”不断迈进,12306候补购票服务已覆盖所有车次,电子客票让广大旅客购票取票、验票乘车更加方便快捷,种种措施都体现了政府和市场加大供给力度,优化春运等节假日调配的尝试和努力。在软硬件升级的同时,我们期待网络抢票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便捷出行和自由购票的平等选择权。
这正是:春运回家抢车票,莫要迷信加速包;加大供给优制度,出行舒心没烦恼。

央视调查 | 网络抢票的罪与非罪,界限到底在哪里?(澎湃新闻)
第三方平台加价抢票,是否也涉嫌犯罪
与此相关的一个争议就是,同样是加价抢票,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是否也侵犯了铁路部门的购票秩序和普通旅客的公平购票权呢?如果刘金福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第三方购票平台是否也涉嫌犯罪呢?
罪与非罪,界限到底在哪里?
虽然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与刘金福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但如何对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评价,却关系到公众和像刘金福一样的人,对于“罪与非罪”的认识。
记者发现,在一些第三方购票平台上,如果想要购买一张显示“候补购票”也就是“暂无余票”的火车票时,平台会显示如果购买加速包将会提高抢票成功的概率,并根据成功概率的大小,分成“低速”到“光速”的不同等级,价格也从10元到50元不等。

那么同样是加价抢票,刘金福的行为与第三方购票平台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这个案子之中你可以看到,犯罪行为他实际上还购买了数百个假的相关的身份,而且用破坏性的程序来购票,所以他既可能损害了这个计算机的程序的安全,而一般的这个第三方购票平台呢,他一般都有相关的资质,只不过在抢票的过程之中,通过一定的带宽,再包括相关程序加速,当然了这也不是一个完全合法合规的行为。
司法解读:如何认定“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份司法解释: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而刘金福加价抢票行为与第三方购票平台以所谓的加速包等形式收取费用的性质是否相同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这种抢票的服务费呢,既可以通过购买特殊服务比如极速抢票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现在比较流行的分享朋友圈,利用朋友来帮你加速的这种方式来进行,也就是说在第三方平台上,收的这个额外的费用 ,它的性质认定应该是一个网络服务的费用。
但是专家也表示,虽然在抢票方式和收取费用的性质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同样都侵犯了设置倒卖车票罪所保护的法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第三方购票平台现在出现的法律的灰色地带,甚至黑色地带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它现在的这个加快的买票的这个服务, 实际上也是在牺牲那些没有使用这样服务的人的购票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很多人没有用这样的一个加速服务 ,那自然就买不到票,且如果大家都用这种相关服务的话,12306平台承载的压力是承担不了的。

专家认为,法律上应当对个人以及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不仅如此,随着购票方式发生变化、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实行,以及由此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抢票手段,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因此要适当做出调整。
面对网络抢票的各种乱象,还需要加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明晰“罪”与“非罪”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