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协会:政治之外的资助
2018-08-13 青野鸿蒙

国际开发协会是世界银行的两大附属机构之一。1960年9月24日正式成立,同年11月开始营业。该协会宗旨为对低收入的国家提供条件优惠的长期贷款,以促进其经济的发展。贷款对象仅限于成员国政府,主要用于发展农业、交通运输、电子、教育等方面。贷款不收利息,只对已支付额每年收取0.75%的手续费。1982年1月起,对未支付部分每年征收0.5%的承诺费。贷款的最后偿还期为50年,头10年可不还本,第二个10年内每年还本1%,以后逐年还本3%,并可用借款国货币偿还。
国际开发协会和世界银行是相互独立的实体,协会的资金与世界银行的资金也分别保存。协会不得向世界银行借入资金也不得借资金给世界银行,协会可将贷款业务所不需要的资金投资于世界银行所发行的债券。协会可就设施、人员和反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事项,以及一方组织为另一方垫付的行政费用的偿付事项与世界银行协调和沟通。

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机分为构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
国际开发协会一切权力都归理事会。凡世界银行会员国又是协会会员国者,其指派的银行理事和副理事,依其职权,同时也是协会的理事和副理事。副理事除在理事缺席外,无投票权。世界银行理事会主席同时也是国际开发协会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每年召开年会一次,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理事,并持有不少于2/3的总投票权。
理事会有权决定接纳新会员和决定接纳其入会的条件;批准追加认股和决定相关的规定和条件;暂时停止会员国资格;裁决因执行董事会对本协会条文所在地作解释而产生的异议;决定永远停止协会业务和分配其资产;决定协会净收益的分配。理事会第一创始会员国享有500票的投票权,另按其首次认缴额每5000美元增加一票。首次认股以外的股金所在地应享有的投票权,由理事会视情况决定,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协会一切事务均采取简单多数原则通过。

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业务。世界银行当选的执行董事,其所在地属国是协会会员同时,在国际开发协会中享有的投票权。每一董事就有的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董事缺席时,由其指派的副董事会全权代行其全部职权。当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执行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过半数并行使至少1/2总投票权的董事。
每个会员国在接受会员资格时,应按分配给它的数额外负担认缴股金,即产次认股。分配给每个创始会员国的首次认股金额,以美元表示(此项美元以1960年1月1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为准)。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10%部分,应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其余90%部分,如其属于每一部分的会员国(货款国),则应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如其属于第二部分的会员国(借款国),则可用认股会员国的本国货币缴付;并且该部分股金应分5期逐年缴付。

国际开发协会根据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缴款的完成情况,可对其资金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批准普遍增加认股额。追加认股一经批准,各会中国在国际开发协会确定的条件下,可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使其能保持相应的投票权。但会员国并无必须认股的义务。
列入第二类的任何会员国(借款国)的货币,不论其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凡按规定以该会员国货币缴付其应缴的90%部分,均为协会所接受。由该款衍生的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期的该国货币,协会可将其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在地需的协会行费用;只要符合妥善的货币政策,也可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生产的、并为在该会员国领土内由协会资助的项目所在地需要的物资和劳务。此外,有关当会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已达到可靠程度时,该会员国货币应可自由兑换,或者可用于该会员国领土外由协会资助的项目。

认股货币、补充资金货币以及由此进衍生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货币,其使用办法受接受货币时规定条件的限制,协会接受的所有其他货币,均可自由使用或兑换,不受其货币被使用或兑换的会员国的任何限制。但协会与提供资金项目所在地的会员国也可以,限制协会使用该会员国的货币。
当会员国的货币票面价值降低,或协会认为会员国倾向的外汇价值在其国境内已大为贬值时,则该会员国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协会增缴一笔本国货币,以便保持该会员国在认股时按规定应缴付给协会的该国货币,以及按规定所在地提供货币数量的足够价值,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该项货币还从未被支付过或兑换成另一会员国货币的那一部分。另外,为维持任何一种货币价值而加缴的金额,其可兑换和使用程度应与该项货币一样。

相反,当会员国的货币票面价值增值,或者协会认为会员国的货币的外汇价值在境内已升高至可观程度时,协会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给该会员国一笔该国货币,其数额外负担等于这种货币额增长的价值。
贷款申请应经合格的委员会仔细审核,提出推荐。这种委员会均应由协会指定,其中包括代表审议中项目所在地(一或几个)会员国的(一或几个)理事提名的人员一人。以及顽固不化会的技术人员一或数人。如果项目所在地的会员反对此项资助,则协会不对该项目提供资金,向公共和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提供资金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须由项目所在地会员国提名,协会也没必要弄清是否有个别会员国反对贷款。

协会不得提出条件,限定贷款应在某一或某引起特定会员国国境内使用。但亦允许其进行按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限制,包括根据协会与提供资金者之间商定的对补充资金所加的限制。
协会的贷款只用于提供贷款所定的目的,并应充分注意节约、效率和竞争性的国际贸易,并不得涉及政治的或其他非经济的问题。只有在支付因资助项目而确定发生有关费用时,才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