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期待民众可以“少跑腿”
2018-12-25 青野鸿蒙
文丨缪一知
2019年元旦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开始实施。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采用的是综合征税方法,对大多民众而言,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手续将会变得更复杂。《扣除办法》强调了“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我们期待它得到贯彻,从而让个税法修订的制度变迁让纳税人负担变得更为公平,又不至于给百姓造成太多困扰。
新个税法的基本特点是:决定税负时突出每个人与他人的不同。在旧的个税法下,每个人的每一笔收入均是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例如,年收入为五万元的甲和年收入为十万元的乙,获得一笔1000元的劳务报酬时,均无需就800元的部分纳税,而他们就200元的部分缴纳的税收是一样的。而在新个税法体系下,在减除20%即200元后,甲和乙需要将剩余的800元纳入各自的综合所得收入计税,最终缴纳的所得税额很可能不同。

有意思的是,总收入较高的A并不必然比总收入较低的B缴纳更多税。这是因为新个税法有复杂的专项附加扣除,即纳税人有必要的支出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包括子女教育、纳税人自身的学历和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大类,其中有的是定额扣除,有的是据实扣除。
不过,扣除的前景很美好,但操作起来却很复杂。新的个税缴纳体系的对广大纳税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知识要求,对征税机关是一项巨大的工作挑战。新体系的平稳运行不会一蹴而就,中短期内一定程度的混乱、延宕难以完全避免,需提前有所准备。

新个税法的制度落实难点有二。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总计算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越高的部分、税率越高),这些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人,需要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这意味着全年有多笔多来源零散无规律收入的人,增加了显著的记账算账的义务;那些年度毛收入比6万元略多的中低收入阶层,尤其面临“是否达标”的困惑。
二是前述专项附加扣除知易行难。一方面是人身关系的证明。法律允许人们养老抚幼时,扣除相关费用,可户籍已经独立的子女扣除赡养老人时,是否又将遭遇“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困难。散居多个城市的多个子女分摊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纳税人代替已故的父母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时,证明难度还会进一步增加。
另一方面是据实扣除的票据的审核。正值年末,很多人想必都在为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或其他发票的报销而忙得焦头烂额。在国家财务审核制度日趋严格的情况下,很多人都曾由于报销方式包括发票粘贴顺序不符合要求而被财务人员“打回”。而新个税法下的扣除算法更为复杂,如大病医疗费用扣除限于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不超过95000元的部分。

将来,千军万马般的民众,包括不少缺乏报销经验甚至阅读理解能力有限的人去税务部门办理扣除时,是否会由于对原始票据的保存、整理的欠佳,而在落实扣除时出现严重的“堰塞湖”,值得关注。若由于行政办事效率的欠佳甚至个别办事人员的刁难,而令部分人觉得经不起折腾、望而却步,索性不去申请扣除,岂不有违国家“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初心?
故而征税机关首先应当提前准备、未雨绸缪,付出必要的人力物力为纳税人进行讲解。其次,征税机关应当认识到这次个税法修订的本质是让利而非争利,是便民而非扰民,是为纳税人服务,而不是把他们当贼提防。故而在执行时,应当对纳税人做“善意推定”而非“恶意推定”。
在征收管理上,财税法专家提出应尽快打通涉税数据跨省市、跨部门流通的关键环节,推动税收治理领域相关服务、执法、信息的高效协同联动。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电话和金融机构等已经实施了支付电子化,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者每季通过美国联邦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缴纳。英国和瑞典等国家实行的税收代码制度,即一出生就拥有个终身税务号码,用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他一切经济活动,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税务号码掌控纳税人的收入来源、经济活动和财产状况,减少民众提供各种材料的烦恼。

在事实不能简便快速地查清时,可以尊重纳税人“话语权”、允许他们自行书面宣告相关亲属关系、抚养赡养关系等的存在,对于大病医疗、住房租金等原始证明材料零散的支出事项,可以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探索改为定额减除、直接惠民。例如,税务局自行与住房建设部门联网查询,发现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直接扣除定额租金。毕竟,对纳税人说明证明成本和征税机关审核成本的降低,亦是社会财富的节省。

央财教授谈个税专项扣除:对低收入者减负力度很大
Via:网易研究局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支出均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这些措施利好哪些人群?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哪些问题?对此,网易研究局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导、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他认为,就工薪或低收入阶层而言,专项扣除的减负力度相当可观;虽然专项扣除的实施无疑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量,执行难度肯定有,但是正面意义原则上远大于附带的负面意义。

以下为专访实录:
网易研究局:您认为专项扣除的实施标准对纳税人的减负力度大吗?主要利好哪些人群?体现出怎么的政策取向?
王雍君:就工薪或低收入阶层而言,专项扣除的实施标准的减负力度相当可观,初步计算其合并扣除总额大致相当于每年超过10万元人民币,由此将带来的实惠给人印象深刻。但就中高收入者而言,其实际意义没有那么大。这里体现的政策导向就是深化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纵向公平就是指收入高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两者区别对待。表面上,专项扣除对高低收入群体是通用的,但实际经济意义不同:相同的免税扣除对低收入者的意义更多大,如同1元钱的意义对穷人比对富人大一样。这是纵向公平的一种特定含义,意义重大。
专项扣除也是此次改革的最大亮点。此前只有统一扣除,不能严格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原则意味着本质上的不同,不应武断地统一对待,这就是统一扣除体制的内在缺陷。这次改革设置的专项扣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补救机制。

网易研究局:这些标准对纳税人来说,是否简便可行?执行难度如何?会不会有人在住房租金等方面去弄虚作假来逃税?
王雍君:专项扣除的实施,无疑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量,执行难度肯定有,而且某些情况下很突出,因为涉及跟踪大量相关的“专项”信息,纳税人必须直接或配合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弄虚作假的风险不应低估。
某些负面效应也可能出现,比如子女分担扣除义务的协议,有可能在多子女家庭中带来不和。看似简单的税改实际上非常复杂,但应努力避免对家庭团结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他非意料的负面后果也可能出现。
尽管如此,专项扣除的正面意义,原则上远大于附带的负面意义。
网易研究局: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是否具备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的技术和能力?是否还存在难点?
王雍君: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的掌握程度,远未达到“全面”,还有许多盲区。但大数据时代中,这个问题越来越不是真正的问题。假以时日,早期必然出现的难以应对的税基信息跟踪问题,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网易研究局:有观点认为,个税改革力度不小,很有诚意和实惠,但专项扣除太复杂了,税务系统人员忙,纳税人忙,省下时间其实可以干更多的事情,所以还是直接免征额到1万比较省事,您怎么看?
王雍君:专项扣除的意义,不应因实施难题而低估,部分原因在于“纳税人权利”的概念拓展和进步集中体现在专项扣除制度上。
可以说,专项扣除堪称中国个税改革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进展,其深远意义不仅在于为民众提供了力度颇大的“税收获得感”,更在于从法律上确立了全面的税收抵扣权,并为将这项至关紧要的“纳税人权利”扩展开辟了道路,纳税人权利保护也因此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专项抵扣制度成为个税的内在组成部分,深刻地挑战了传统的税收给付观。这种税收观片面地强调民众对政府的冷冰冰的“税收给付”,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给付;几乎未能顾及到税收给付的另一面,即政府对民众的人性化和制度化的税收给付。
实际上,在那些“税收痛苦指数”很高的国家中,采纳双向的税收给付观尤为重要。在双重税收给付观下,民众对政府的给付和政府对民众的给付相辅相成,两者均应作为评判税制优劣的重要标准;其中,政府对民众的税收给付应采取制度化给付的形式,而不仅仅是政策层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府对民众的这两类税收给付中,制度性给付的地位高于政策性给付(税收优惠),两者之间存在基本的区别,不应混为一谈。
以此言之,《办法》创设了政府对民众的制度化税收给付的崭新标竿——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源泉环节实施专项扣除,从而将民众的税收获得感从统一抵扣和政策性减免,扩展到制度化的专项扣除,而且力度之大出乎意料,足以为纳税人尤其是工薪阶层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